【队伍教育整顿•为民办实事】东海法院判决一起定制大门砸伤人案
发布时间:2024-02-08 作者: 欧宝nba体育直播吧
6月23日,被告杨某某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把50000多元赔偿金交到东海县人民法院房山人民法庭。
2021年4月,东海法院依法对定制大门砸伤人案作出判决:被告杨某某承担原告原告殷某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378293.23元的15%,计56743.9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杨某军根据原告殷某梅家要求,为原告家制作并安装一扇铁质推拉大门。该门长约4.15米,高约2.2米,下方为轨道滑轮装置,上方用一只滑轮轴承固定大门推拉部位。大门安装后,一直由原告殷某梅家使用。
2019年12月17日,原告殷某梅在推拉该大门时,大门上方滑轮轴承向外滑落致使大门倾倒,将殷某梅砸伤。原告殷某梅住院治疗2个多月,支付医疗费用159002.3元。殷某梅伤情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殷某梅外伤致腰4椎体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损伤等多发损伤,其腰4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其左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其面部遗留线厘米),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其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2、被鉴定人殷某梅目前60周岁以上,且损伤经治疗后已达临床体征稳定,无需特定的后续治疗。3、被鉴定人殷某梅的误工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360日,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150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180日。原告殷某梅支付鉴定费282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大门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隐患或缺陷,由此引起被告杨某军是否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及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比例问题。法院认为,生产者生产销售产品,应当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销售的产品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是产品生产者的基本责任。被告杨某军为原告殷某梅制作安装大门,在制作安装前即应当检验大门质量,消除质量及安全风险隐患,防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殷某梅在使用大门时,由于大门上方轴承向外滑落致使大门倾倒,并砸伤自己。该大门面积较大,重量较重,大门上方仅安装一处轴承卡槽固定,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此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被告杨某军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应结合大门使用时间、使用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考量。关于大门使用时间问题,现双方对大门均未明确约定产品质量保质期,大门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存在自然磨损及折旧的过程,引起使用产生损耗及损害问题的可能性相应增大,该损耗系由客观使用因素导致,非系生产者人的因素所致,故应适当减轻生产者责任。该大门已经使用两年多,时间比较久,减轻生产者责任的比例即相应应当提高。此外,该大门已经于2017年安装好并交付原告殷某梅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原告殷某梅应当注意对大门予以保修、维护,以防止出现安全风险隐患。该合理注意义务随着大门移交后,应由原告殷某梅方负责。而原告殷某梅疏于防范和管理维修,造成其自身人身损害,其也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详细情况,本院确定被告杨某军应负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比例为15%;原告殷某梅应自负的责任为8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李健、司开廷)